讨债公司,虽然已合法的组织形式及合法注册的公司存在,若存在非法拘禁、恐吓、威胁、故意伤害债务人等讨债手段或行为的,属于非法行为,触犯刑法相关规定,也是违法行为。国家坚决杜绝一切形式的损害公民合法权益的非法行为,触犯刑法的,国家最终会撕破合法外表,将非法行为绳之以法。另外,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早已发布了《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其中明确提出,要求停止“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也发文禁止这类企业的注册。2000年,国家经贸委、公安部、国家工商总局又联合下发文件,再次明令取缔各类讨债公司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讨债公司承办委托书账追债,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国家曾三次发文禁止。1993年国家工商总局就发布《关于停止办理公、检、法、司所属的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登记注册问题的通知》,明确要求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为公、检、法、司机关申办的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对已经登记注册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通知其立即停止“讨债”业务。1995年,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布通知,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设讨债公司。该通知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公司企业进行清理,并通知其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2000年,上述两部门又一次明令取缔各类追债公司,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开办任何形式的讨债公司。2002年,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调整了商标分类注册范围,“侦探公司”、“私人保镖”等新兴服务行业纷纷出现在新颁布的“商品和服务商标注册区分表”中,但追债公司仍在禁止之列。
可以的,但不要做违法的事,有欠钱证据的话还可以直接起诉。 如何选择要账公司 1.咨询清楚对方打算怎么去要债,如果是暴力手段,要谨慎委托,否则,一旦出了事情,债讨不回来,反而害自己限于犯罪境地; 2.了解清楚讨债公司收费方式,最好不要相信“先收费后办事“的方式,因为很多不正规的讨债公司,收了钱之后,不做事也没办法,但是还需要寻找债务人的就不一样了,因为找人是要有开销的,如果提供一个虚无的人员信息,到时候吃亏的是讨债公司,这也是为了避免双方的损失; 3.要账公司哪家好,这需要时间的来验证,不仅要通过时间的考验,还需得到客户的认可。
一、债务清算确认企业不仅应当与买方对每次交易的种类、数额、数量等进行结算,还应当对该笔业务的交易总量进行结算,由双方签字盖章后归档存放。二、催款通知催款通知不应当仅在买方不按期付款时使用。有效的催款通知应当分为三次:①付款期限前的一两周内。②付款期后的三天内③宽限期之后的三天内三、发送律师函律师函与催款通知的作用基本一致,但更为正式,能够引起对方的足够重视。四、确定欠款追收方案欠款追收的方案须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需要考虑贵公司与对方的合作关系、对方的实际经营情况及追收方案的成本等因素。五、非诉讼方式追收非诉讼方式是否有效取决于追债人员的个人能力、买方的实际情况等因素,须根据具体情况结合催款通知、律师函等方式进行,不能一概而论。六、诉讼方式追收诉讼方式虽然花费时间较长,增加了诉讼费、律师费等费用,但是更为权威、有效,是解决欠款方长期拖欠款项、拒不支付货款等问题的最佳方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一条债权人请求债务人给付金钱、有价证券,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一)债权人与债务人没有其他债务纠纷的; (二)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申请书应当写明请求给付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的数量和所根据的事实、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一十五条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符合下列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并在收到申请后五日内通知债权人: (1)请求给付金钱或汇票、本票、支票以及股票、债券、国库券、可转让的存款单等有价证券的; (2)请求给付的金钱或者有价证券已到期且数额确定,并写明了请求所根据的事实、证据的; (3)债权人没有对待给付义务的; (4)支付令能够送达债务人的。 不符合上述条件的,通知不予受理。
建议不要找讨债公司,讨债公司经常会出现触犯法律的情况,如果你委托的讨债公司有违法犯罪的行为,你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各种经济债务纠纷大量增加。一些大中城市和东南沿海开放地区相继出现了多种形式的“讨债公司”,有的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经营讨债业务;有的则是以经营其他业务名义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注册或经有关部门批准,而实际经营讨债业务;还有的未经登记注册,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开展讨债业务。“讨债公司”承办委托收账追债,参与诉讼或非诉讼代理,没有法律依据,缺乏法律赋予的权限和行政强制力,有些讨债公司借助威胁恐吓、哄骗、敲诈等不正当的手段,强行向债务人收取债款,甚至绑架人质,进行暴力危害人身安全等违法犯罪活动,以收取高额报酬。“讨债公司”的存在,不仅扰乱企业、事业单位和公民正常的生产、工作和生活秩序,危害社会治安,而且助长了地下非法讨债活动,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为了维护国家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的合法权益,现通知如下:
二、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在公安机关和有关部门配合下,对已登记注册的经营讨债业务的各种公司、企业进行一次全面、彻底的清理,并通知其按企业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申请办理注销或变更登记;不按本通知办理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三、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立即停止办理“讨债公司”及类似企业登记注册。严禁企业以更换名称、变换方式等形式,继续开展讨债业务。
四、公安机关对采取威胁、恐吓、诈骗、绑架人质等非法手段讨债的违法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惩处。
请各地接此通知后,立即开展工作,并于年底以前,将贯彻情况分别报公安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